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16号
案件名称:庞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庞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1号院1-2底商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00平米。当事人从小商贩处购进各种原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米粉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至2015年9月25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无库存。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刀1把、碗10个、锅1个、铲子1把、筷子10双。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