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74号
案件名称:吴倩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吴倩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36号的由当事人吴倩南经营的招牌为皇焖鸡米饭的餐馆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2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工用具合计货值金额1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