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4
案件名称:郑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二街53号的郑霞冷饮批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扣押农夫山泉矿泉水24瓶。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郑霞主要从事售卖矿泉水、饮料的经营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当事人自述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