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27号
案件名称:赵劲光(北京都一乐川餐厅)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赵劲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13470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投诉编号:【电】S2015061841,2015年6月29日9时4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昊(证件号:57040132)、赵俊峰(证件号:57040133)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宝庄23号2号平房北数第三间由赵劲光经营的北京都一乐川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 1、该店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2110108009819,负责人:赵劲光,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宝庄23号2号平房北数第三间,类别:小型餐饮,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2012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2、现场发现用于凉菜加工的食品原料:豆腐丝1公斤、黄瓜1公斤、西红柿1公斤;因该店未设立凉菜加工的专用工具,故执法人员当场只对上述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对上述食品原料先行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6月8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食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未缴税。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经营凉菜。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违法所得共119元,货值金额共72元,不足一万元,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