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030341号
案件名称:北京熊永珍商贸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熊永珍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熊永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FX1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1月23日从香河县兴旺清真肉类加工厂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购进牛肉 250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48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12000元,获利50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1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