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13号
案件名称:毕秀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毕秀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投诉举报称:北京大学校内博实超市东西两侧的主食厨房、煎饼店及奶茶店没有取得许可证,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田坤远、李志华于2015年8月27日根据投诉内容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内博实超市东、西两侧毕秀雯经营的主食厨房、煎饼店及奶茶店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9月8日调查证实:上述单位自2015年7月10日至8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售主食、煎饼、奶茶。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盆2个、勺子2个、保温桶1个、一次性杯子40个。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978元,由于检查当日未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食品原料及半成品、成品,所以该单位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