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603号
案件名称:曹建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曹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京朝)食举登[2015]4435号的举报,反映朝阳区百子湾东里十七中对面五九一七餐厅使用过期调料的问题。201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百子湾东里十七中对面的“5917”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沿海赛洛城209号楼101,发现该餐厅经营者曹建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15年6月22日,曹建军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认定曹建军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经营的“5917”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有:圆碗10个、圆盘7个、方盘5个、一次性筷子8双、勺7个、菜刀1把、菜墩1个,食品原料有:小龙虾10斤、鸡肉3斤、猪肉1斤、小葱1斤。因当事人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