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 罚[2015]170015号
案件名称:郝轶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轶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被查获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所购剩余食品原料进货金额1000元,以上两项相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