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09号
案件名称:陈李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李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与时村路交叉路南150米ALB龙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ALB龙虾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10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刀1把、碗10个、锅1个、铲子1把、筷子10双。经营场所面积有50平米,至2015年9月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