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40213号
案件名称:王建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王建峰在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8号楼1层8-1开设标牌为“黄焖鸡米饭”的餐饮店,现场制售食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王建峰于2015年4月10日至4月27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销售盖饭收款900.00元人民币,现场查封扣押食品原材料3种,价值人民币39.00元,查封扣押食品经营工具3种30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