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30号
案件名称:沈琴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沈琴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琴琴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商业街4号楼地上一层从事现场制作销售鲜榨果汁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采购苹果、哈密瓜、橙子、菠萝、胡萝卜、梨等新鲜水果,使用榨汁机、饮料杯子、不锈钢盆等工具制作苹果汁、菠萝汁等饮品,按每杯7元/杯或9元/杯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有:榨汁机2台,饮料杯子40个,不锈钢盆3个,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已用完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856元,违法所得为18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