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817号
案件名称:步桂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步桂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网】S2015090136号的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朝外东大桥路11号一层亚米荟紫菜包饭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你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东大桥路11号一层亚米荟紫菜包饭,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食品经营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两台电饭煲、一次性餐盒11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你供述,你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并于2015年9月10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