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18号
案件名称:毛德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毛德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电】S2015033828,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7 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51号由毛德标经营的便民早点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2把、菜刀1把、餐碗20个、餐盘20个、食用油10公斤(散装),面粉10公斤(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和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营业,共计取得违法所得500元。现场发现的面粉价值为30元,食用油价值为3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