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48号
案件名称:张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张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2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路9号开办一家568酸菜鱼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营鱼火锅,经营面积11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70平米,操作间40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鲜鱼、青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粗加工后供顾客涮食。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6000元,剩余原材料鲜鱼1尾,青菜1斤。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冰柜1台,操作台1个,菜刀1把,案板1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44.5元,获违法所得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