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49号
案件名称:耿刚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耿刚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耿刚正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村64号开办一家老西刀削面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营刀削面,经营面积3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23平米,操作间7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面粉、青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成食品成品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食品原材料已消耗完毕无剩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个,煮汤炉1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