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47号
案件名称:北京林启明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林启明星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崔各庄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单,举报人2014年7月27日下午在当事人所经营的北京林启明星超市购买了一袋沟帮子香薰鸡爪(220g),发现此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在销售。2014年8月13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确于2014年7月27日售出一袋过期沟帮子香薰鸡爪(220g)。重要证据有:举报登记表、过期沟帮子香薰鸡爪(220g)、收银小票、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08月13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刘浩和王书杰承办此案,至2014年08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该超市2013年8月21日由新发地中央粮油批发市场西门2058号配送的尹家牌沟帮子香薰鸡爪(220g)(生产商:北镇市沟帮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07/18,保质期十二个月),以8.50元/袋共购进40袋,共计人民币340元。2014年7月4日退回将过期12袋,供货商未提供退货凭证。因工作失误,漏退1袋,所漏退的1袋于2014年7月27日由顾客以10.50元购买,收入共计人民币10.50元。截至案发,该超市共销售一袋过期尹家牌沟帮子香薰鸡爪(220g),违法所得合计2元,认定货值金额10.50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