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4号
案件名称:刘和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和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诚苑小区底商18号所经营一家名为牛肉板面的店,面积为30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案板1张。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取得营业性收入45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50元,获违法所得4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