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08号
案件名称:李爱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爱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23日,李爱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液化气站开办全子烧饼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285元,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3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烧饼炉1套,和面盆1个,锅1个,勺子1个,碗20个,菜刀1把,面粉5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