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29
案件名称:陈熙(北京湘锦轩食府)《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熙(北京湘锦轩食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煦于2011年05月17日取得编号为京餐证字2011110106003413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院9号。店内面积300平方米。餐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05月17日至2014年05月16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当事人于2014年3月12日停止营业, 2015年5月28日恢复营业。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中餐。2015年6月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锅1个、菜刀1把、菜板1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违法所得共计3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