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3号
案件名称:李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安里3号楼一层李辉经营的刀削面店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李辉调查核实:李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餐盘20个、餐碗20个、食用油3公斤(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3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