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37号
案件名称:赵龙海(北京鸿起顺小吃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龙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441387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漫(证件号:57040135)、赵俊峰(证件号:57040133)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2号9号房的北京鸿起顺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名称:北京鸿起顺小吃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5月14日;2、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3、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锅1个,菜刀2把,餐盘20个,大米5公斤(散装),食用油5公斤(散装);4、现场未发现制作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原料和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7月3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营业,共计取得违法所得95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现场发现的大米的进价为25元,食用油的进价为4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15元。201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去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已停止违法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