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13号
案件名称:曹凤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凤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18号西侧1楼第4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市场采购肉丸、鱼丸、腐竹、火腿、香肠、蘑菇、蔬菜等原料后,使用锅、勺子、不锈钢盆、菜刀、菜板等工具加工制作成麻辣烫提供给顾客食用,取得营业性收入1300元。当事人经营麻辣烫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00元,获违法所得为1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