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9
案件名称:黄祖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黄祖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6日黄祖辉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七区4号楼底商第一间的手抓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自述违法收入2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