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56
案件名称:田兆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兆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9月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三街五区5号楼食尚烤全鱼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6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从嘉祥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炒菜、凉菜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000元。至2015年9月1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获得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