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1号
案件名称:陈洪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洪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4月1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陈洪丹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4月1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8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陈洪丹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陈洪丹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