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第92号
案件名称:刘晓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晓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日到2015年2月12日期间,刘晓霞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西里孙王场底商所经营的“金手勺百姓生活菜馆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肆仟贰佰元整,违法收入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