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14食当罚〔2015〕1号
案件名称:北京蜀天情餐饮有限公司未消除苍蝇及其孳生条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蜀天情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604065573
法定代表人:范林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0日,投诉人李先生投诉在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医院西100米路北的蜀娃子火锅店食用火锅时在底汤内发现了一只苍蝇。2015年9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利刚、郝鹤军接到投诉后于当日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火锅店已经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该店全称为北京蜀天情餐饮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餐厅的顾客入口处未安装防蝇设施(未安装防蝇帘或风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