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44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2443433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关于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乐酷冲饮乳酸菌”有关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 10月28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涉案商品的进销台账备查。经查,该单位销售的“乐酷冲饮乳酸菌“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标示所强调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截止至2015年08月05日,销售了涉案商品‘乐酷冲饮乳酸菌”58袋,每袋进价:37.13元,每袋售价:59.90元,进价总计:2153.54元,销售总计:3474.20元,扣除已缴增值税额:590.61元,利润总计:730.0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30.05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0.05元;2.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 第13项、第67条 第1款 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第1款 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