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1140号
案件名称:李建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配楼李建龄经营的“老河间驴肉火烧”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普通火烧、精品火烧、板肠火烧。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9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价值为82元,货值金额共计57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