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27号
案件名称:泰美鸿坤(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泰美鸿坤(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5018537731
法定代表人:贾武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11点20分至11点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的“泰美泰式海鲜”店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从事制海鲜的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5把;切菜板5个;福临门大米3袋(5千克/袋);福临门玉米油3桶(3升/桶);海天酱油5瓶(500毫升/瓶);辣椒酱3瓶(226克/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在超市购买的,未留存票据。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1060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56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16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