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03号
案件名称:熊红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熊红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怡然家园底商14号瓦罐煨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熊红龙经营的瓦罐煨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熊红龙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花生油1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3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熊红龙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熊红龙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