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局食罚[2015]第1906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548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7日,我局接到关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东来顺酱牛肉、东来顺酱牛腱”有关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 4 月30 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涉案商品的进销台账备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4月16日,销售了涉案商品‘东来顺酱牛肉”6袋,每袋售价:52.00元,销售金额:312.00元,进价:220.50元,利润:91.50元;‘东来顺酱牛腱”10袋,每袋售价:55.00元,销售金额:550.00元,进价:428.80元,利润:121.20元:利润总计:212.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12.70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2.70元;2.罚款1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