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25
案件名称:陈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我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区政府交办0817-3,工单编号20150815200012号,内容为投诉者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长峰医院对面的重庆美食存在无照经营现象的问题。2015年8月18日,卢沟桥乡食药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长峰医院对面的重庆美食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此单位使用面积为80平米,没收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碗20个、碟子20个、油2桶、面2袋、米2袋、调料3袋。陈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长峰医院对面重庆美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自述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有5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后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