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1号
案件名称:柴红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柴红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北街18号经营柴红亮羊肉汤,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涉案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