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8
案件名称:迟晓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迟晓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2015年3月2日至3月6日,迟晓燕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头条2号的麻记串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食用油2桶、烧烤炉1个、剪刀1把。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8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