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10号
案件名称:马万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万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93号所经营一家名为雅克西餐厅的店,面积为180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锅1个、烤串签字100个。当事人从牛街购进羊肉等,在店内分别以2元/串和5元/串向顾客提供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600元。至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获得违法所得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