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程海湖科技开发中心生产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真实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程海湖科技开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035462-6
法定代表人:皮小云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6日对北京市海淀区紫城嘉园10号楼一层B120的北京程海湖科技开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留样柜发现规格为150克、批号为20150101及规格为1000克、批号为20150201的程海湖螺旋藻片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识的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为“每日2-3次,每次5-6片”,与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030号)上的内容: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2-3次,每次5-6克”不一致。该单位生产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真实的保健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32890.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8.00元。因是委托生产,当事人无专用于生产违法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用于生产违法保健食品的配料、包装材料已用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