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51号
案件名称:叶惠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叶惠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叶惠平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2号中奥广场西北角开办一家香河肉饼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5平米,其中就餐面积18平米,操作间17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批发市场、附近集贸市场采购鲜肉、蔬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制成肉饼、家常菜等食品成品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剩余原材料青椒丝1.5斤。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3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