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700007号
案件名称:刘丽娜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丽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南欣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额400元,违法所得100元。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案板1个、菜刀1把、锅1个,面粉3公斤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此案于2015年5月26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