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北京市顺义区新城第七街区两限房工程的工地时,发现该施工工地现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员工食堂,经查:该员工食堂面积16平方米,共有30名员工在此用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10元,员工食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电饭锅1个、盆4个、案板1个、菜刀2把、铲子2个、大米10公斤、面粉25公斤、食用油5升。自2015年 7月22日该员工食堂运营时至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供餐货值金额为6660元,因该食堂免费为员工供餐,故无违法所得;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为192元,故本案货值总金额为68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