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072号
案件名称:张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沛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和西井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老家包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包子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未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发现菜单一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洗菜盆1个,笼屉1个,锅1个,当场予以扣押。 经进一步调查,该包子店的经营者为张沛,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15年4月16日开始经营,主要制售主要制售猪肉大葱馅、韭菜鸡蛋馅、猪肉芹菜馅三种包子。从2015年4月16日至案发时,该包子店采购食品原料160元,销售食品获得违法所得241元,故该包子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1元,不足1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