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070号
案件名称:李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和西井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成都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吃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未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发现菜单一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洗菜盆1个,炒菜勺1个,锅1个,当场予以扣押。 经进一步调查,该小吃店的经营者为李飞,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15年4月17日开始经营,主要制售酸辣粉等成都小吃。从2015年4月17日至案发时,该小吃店采购食品原料350元,销售食品获得违法所得580元,故该小吃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0元,不足1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