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41号
案件名称:褚金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褚金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3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155-1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招牌名为“老城一锅”,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从业人员6人。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8000元。至2015年9月30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工具有:刀2把,洗菜盆2个,火锅10个,餐具50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