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唐人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唐人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541613
法定代表人:李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石学军(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B1、1、2、3层由李萌经营的北京唐人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京餐证字2011110108006238,单位名称:北京唐人汇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高芝(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B1、1、2、3层,类别:大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2011年01月12日至2014年01月11日。现场检查时止已过有效期,且该单位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2.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刀6把,案板5块,剪刀2把,猪肉20斤,牛肉10斤,羊肉15斤,草鱼16斤,鸡肉10斤,芹菜5斤,西兰花5斤;3.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工具和原料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经当事人同意,对易腐烂的食品原料采取先行处理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1月12日《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至201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经营,共计取得违法所得1824元,营业期间未缴税。现场发现的猪肉进货总价为320元,牛肉进货总价为220元,羊肉进货总价为270元,草鱼进货总价为80元,鸡肉进货总价为120元,芹菜进货总价为15元,西兰花进货总价为25元,以上食品的进货总价为105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874元。2015年8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复查时,该单位已停止违法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