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1330号
案件名称:廖通银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廖通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廖通银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0日至9月2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红军营南路集美家居东侧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9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373元,货值金额共计8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