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376号
案件名称:叶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叶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50117的举报,反映朝阳区南磨房世纪东方城204楼一层传世牛肉餐厅销售的牛肉面混有异物。201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南磨房世纪东方城204楼一层的“传世牛肉”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世纪东方家园204-2,发现该餐厅经营者叶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