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19号
案件名称:吴心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心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心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09月01日至11月0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家园小区C区4号楼1单元101室的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获得销售收入1848.10元,从中获利259.1元,剩余未售出的食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7.5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25.6元。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笔录、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