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29号
案件名称:魏喜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喜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南街副食商店北侧平房,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锅壹个、切菜板壹个、刀贰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李宁经营的餐馆2015年4月13日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工具生产经营工具:锅壹个、切菜板壹个、刀贰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