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909
案件名称:朱宇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朱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我局收到的091832号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朱宇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8月31日至09月1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创意园内西侧(东村超市西侧)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炒锅1个,炒勺1个,菜板1个,菜刀1把;食品原料:食用油一桶(5L/桶),食品原料价值为人民币49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21元,货值金额共计2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