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01号
案件名称:沈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沈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洋桥12号底商检查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6日及2015年1月19日(共计4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案板1个,花生油10升,火锅底料10袋,折合160元,没有剩余的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5


